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的安全使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使用于本省城市(含建制鎮、獨立工礦區)范圍內的各種所有制的各類房屋。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確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對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安全檢查、鑒定和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動。
安全可靠程度系指對房屋的結構、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的安全可靠程度進行查勘。
安全鑒定系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安全進行鑒別、評定。
危險房屋綜合治理系指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進行鑒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遵循定期檢查、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省城市范圍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安全鑒定
第六條 市、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設立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負責本轄區的城市房屋安全鑒定和管理工作,并統一啟用“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七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和加固必須委托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和加固資格的單位進行。
要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和加固資格的單位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經初審同意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房屋安全鑒定和加固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鑒定機構須配備專職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并做到專業技術人員配套,以適應房屋安全鑒定的需要。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專職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項目,鑒定機構可另外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第九條 鑒定機構的鑒定人員必須具備五年以上設計或施工經驗,有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崗位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外聘專業人員或被邀請的有關人員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職稱,具有十年以上的設計或施工經驗。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需要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有關技術材料:
一、房屋所有人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須提交房屋租賃契約或其他使用權證書;
三、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書面證明;
四、提供被鑒定房屋的技術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 房屋鑒定機構字接到《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答復申請人是否給予鑒定。對特危房屋應及時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當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勘察、測試、記錄各個受損部位的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
六、鑒發鑒定文書。
第十三條 鑒定文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方能生效:
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職稱和《房屋安全鑒定員證》編號;
二、鑒定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四條 經鑒定房屋需要修繕加固的,其加固方案由市縣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定后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房屋完損登記執行建設部頒發的《房屋完損登記評定標準》。鑒定工業建筑物執行國家《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對公共建筑、高層建筑級文物保護建筑的鑒定還應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使用人應該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不得拒絕、阻撓對房屋的維修和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應對其使用的房屋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危險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第十八條 人口密集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中小學、幼兒園、商場、文化娛樂場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五年應由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
第十九條 在建筑(構筑)物密集區進行建設可能危及周圍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應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周圍房屋實施跟蹤鑒定。
第二十條 達到或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尚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必須申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做出房屋完損等級評定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并注明繼續使用的時限。
第二十一條 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時,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并有鑒定機構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須改變原房屋使用性質,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必須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三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活動,對原有的房屋安全性發生異議時,可向鑒定機構提出申請實施鑒定。
第二十四條 發生自然災害或人為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及時向鑒定機構申請安全鑒定。
第二十五條 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執行建設部《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六條 城市危舊房屋改造持《房屋安全鑒定書》可向有關部門申請減免稅費,享受國家優惠政策。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對他人造成損失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和賠償損失,違反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檢查房屋的;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三、對危險房屋搶修不及時或拒不修繕的。
第二十八條 下列原因之一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和賠償損失,違反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增加房屋荷載、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的;
二、使用人阻礙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堆料、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九條 由下列情況之一的,鑒定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和賠償損失,違反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責任期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條 違犯本規定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條規定不經安全鑒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屬于商業用房、文體娛樂用房應責令其停業,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犯本規定第七條,委托無資格的鑒定和加固單位進行鑒定和加固的,其鑒定和加固結果不予承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河南省房屋安全管理與鑒定技術委員會”,負責本省的房屋安全鑒定和修繕加固的技術管理。組織對重要建筑物和有異議的鑒定報告和修繕加固方案進行技術評審。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竣工一年內的房屋。
第三十四條 本省城市范圍以外的房屋安全鑒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